法官是社会正义的化身和法律公正的守护神,承载着人们在感情上对其人格寄予的神话般的希望,法官在某种意义上应当成为圣人,但是他不能依圣人的道德标准去要求社会公众,要求人人皆可为尧舜,当然法官更不能因为其低于常人的道德品质而失信于公众。
如公安机关负责制,即通过立法将劳动教养的决定权交由公安机关负责,并根据需要增设有关的聆询程序。高莹等:《劳动教养制度的价值定位与改革方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7}赵秉志:《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方向与方案》,《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这种处分可分为两类:剥夺自由的处分(包括安置于精神病治疗机构、安置于酒瘾或毒瘾戒除机构、保安监督)和不剥夺自由的处分(包括操行监督、吊销驾照、职业禁止)。{9}魏晓娜:《走出劳动教养制度的困局:理念、制度与技术》,《法学》2013第2期。适用这一处分需以行为人因毒瘾发作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一个纯粹偶然的犯罪行为与麻醉剂瘾癖的巧合不足以满足上述条件。司法行政机关的样本多看重缺乏有效法律依据,而教学科研机构的样本更强调公正程序。
(2)在适用和决定程序上,应当司法化或适度司法化,可考虑在法院内部增设治安法庭,由治安法庭适用司法程序决定进行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并遵循权力监督制约、律师介入、证据规则、救济程序等各项正当程序规则,构建我国的治安法庭诉讼程序。但根据新的法律,卖淫不再是犯罪,法律重点打击妓院的经营者或者为性交易提供各种便利的人员。,见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中,首先即是以人为本,即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至于教育对于个人全面发展的重要意义,更是无需多言。所以汤武之得天下,便是得到为桀纣所失的民众的支持。也即是说,法治的实践性品格,要求法治对于转型期中国的民生难题做出自己的贡献。
[35]而民生问题中的热点话题,如农民工问题、就业歧视问题,也可以在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这项公民权利的首要权利面前获得保障。一方面,法治并不仅仅是一种形而上的价值诉求,或者程序化的规则训诫,它更是一种特定时空背景下的社会实践,它与特定历史场域下的其他社会实践深深地联系在一起,它也必须回应特定时空背景下特定民族的社会、政治诉求。
从某种程度上讲,中国人民所进行的这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必然会导致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全方位变迁。亦非无具而能保守之也。在立法方面,2009年将提请审议通过的新的法律有《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精神卫生法》、《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法》等,提请审议修改的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但是,在学界惯常的分析策略和术语运用方面,民生一词基本上还是从民之生计方面进行理解,而且一般也多集中于生活资料保障等物质需求和就业教育等社会保障方面,较少从政治语境的层面进行理解。
因此,既不能抽象地就法治谈法治,也不能孤立地就法治谈法治。这更是表明了立法机关在继续完善民主立法、经济立法的同时,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的民生立法的决心。历代的统治者、思想家,即使把民之地位抬的再高,实际上仍然是建立在一种皇权统治的前提基础上的。[16]可以说,此时孙中山先生的民生主义,具有了更为明晰的社会改造政治意图,同时也将民生问题上升到了治理国家之中心问题的高度。
(三)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的民生话语 建立一种和谐有序的生活世界,是千百年来中国人民的政治理想,更是从1840年以来饱受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落后挨打之苦的先辈们渴求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美好愿望。 三、法治对转型期民生难题的回应 法治,并不仅仅是一种形而上的价值诉求,或者程序化的规则训诫,它更是一种特定时空背景下的社会实践,它与特定历史场域下的其他社会实践深深地联系在一起,它也必须回应特定时空背景下特定民族的社会、政治诉求。
所以,关于中国古代的民生话语,我们固然应该意识到其中的民本成分,但是也应当意识到其是以臣民—君主的政治系统构造作为基本前提的,唯有如此,才能充分把握古代民生话语背后的政治文化意蕴。[5]而其重视民生的经典话语,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千百年来更是被广为传颂。
西人专恃其枪炮轮船之精利,故能横行于中土。当前,尤其需要继续发扬司法为民的光荣传统,深化司法改革,增强司法的公信力。例如,在中国期刊网上以民生一词作为篇名检索,从1980年到2005年,共计有1112篇,而基本上集中于中国古代的民生话语和孙中山的民生主义,甚至还有民生银行等和政治法律文化关系并不密切的内容。民主和民生是中华振兴和共和国腾飞的两翼,不可偏废。在孙中山看来,革命成功以后,民族、民权问题已初步解决,剩下的问题就是民生问题,即实现国富民强,按照他的思路,初生的共和国必须具有坚实的经济基础,才能保证长治久安,所以,今日中华民国成立,兄弟解临时总统之职。虽然也有过文革时期无法无天、砸烂公检法的曲折道路,但中国人民还是选择了法治这项标志着政治文明高级阶段的治理之路,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从事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项史无前例的伟大社会实践。
[5]范正宇:《民本主义:在孟子和其身后》,载《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4期。法治,也不仅仅被视为特定法律职业群体或者少数法学家的事业,更是整个民族的事业。
同时,就立法方式而言、民主立法、开门立法与科学立法等立法模式的强调,也充分体现了关注民生、体察民意、尊重民权的立法思路,通过对公民作为权利主体之主体性的彰显,确保立法的民生意旨。[6]君王不仅是国家的立法者,而且是最高的权力执行者,天子之位也,是为治统。
所以,构建民生法治理论,也是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改革开放30年来,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在社会结构整体性变革的结果下,也必然触发一些深层次社会矛盾问题,例如经济发展会造成贫富差距过大、改革成本承担不均等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必然影响到社会和谐与政治稳定。
主张兼爱非攻的墨家学派,主张无为的道家学派,秉持的实际上也是类似的主张。另外一方面,法治在破解民生难题方面也具有自己的独特优势。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立法法》第五条也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1949年10月1日的开国大典,见证了中华民族结束落后挨打局面、中国人民翻身做主人的历史场景。
而且,孟子坚信,只有得到人民的支持,才有资格做天下的共主,在其看来,三代之兴亡,仅德与不德而已,天下之得失又系于民众之得失,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在社会结构整体性变革的结果下,也必然引发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必然影响到社会和谐与政治稳定。
中国古代民生思想的集大成者,当属儒家另外一位代表人物孟子。转型期中国的民生话语,不但和古代中国、近代中国的民生话语有着本质的不同,更表明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下中国人民对个人的全面发展、社会的和谐有序、民族的伟大复兴的渴望,它寄托着一个曾走过五千年文明历史、走出近代救亡图存大潮、已解决13亿人的温饱问题,并开始追求成为一个更具国际影响力的政治国家和文明共同体的美好愿望。
当代中国政治语境下的民生话语,与晚清民国时期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基于救亡图存、开启民智的社会大背景提出的民生话语也有本质不同。秦汉之后两千多年,中国的历代统治者、思想家,很多也都认识到了民生疾苦与政权统治合法性的关联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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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所以,解决民生问题,需要多种社会调控机制的通力合作,如经济方式、行政方式,但如果仅仅依靠其他调控机制,而缺乏法治的有效监督与制约,则很难实现解决民生的初衷,甚至有可能成为腐败工程的温床,这在现实中已有不少事例可循。[8] 可见,民生疾苦固然成为衡量古代皇权统治合法性的重要因素,即所谓民唯邦本。
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更是再次指出: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所以,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32] 毋庸讳言,转型期诸多矛盾和利益冲突的杂糅,构成了当代中国民生问题的复杂特质,也使得民生问题成为一个多维度的难题。
如果公民的权利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则再美妙的权利设置也将流于形式、当然更谈不上对民之生计的落实和保障。而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基本治国方略正式予以确认,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其正式载入根本大法,正是表明了中国人民这种选择法治之路的决心和抱负。